根据《关于评定哈尔滨工程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通知》(研院函〔2015〕38号)要求,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 组织机构
学院组织成立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文学院教务办公室。
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郑莉
副主任:曲晓丽 杨国庆
成 员:刘振宇 罗猛 刘辉那瑛 蔡丽 周春英 董春辉 韩立梅 许庆贺 曹静瑶
二、 推荐名额与奖励标准
根据研究生院分配名额,我院共有3个推荐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 评审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于2015年9月21日下午下班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交到人文学院教务办公室。
2.初评阶段。2015年9月22-23日,学院根据申报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学术成果等情况打分排序,确定入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初审名单,入围研究生人数为6人,其中法学专业2人,社会学专业2人,应用心理学专业2人。并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3. 终评阶段。2015年9月24-25日,组织初评入围的研究生进行现场答辩,由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人文学院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2015年10月12日将申报表和“拟获奖学生优秀事迹说明”提交至研究生院,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各学院(系、部)的初审名单,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5.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后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将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到位。
四、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入学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即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
3.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4.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内教学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5.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性成果突出;
6. 一年级本科毕业学校为“985工程 ”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
7.二年级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
五、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参评成绩包括学生所修全部公共学位课和学科学位课成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学生学习成绩=∑(学分×课程成绩)÷∑总学分
2.创新能力
(1)发表论文。申请人在CSSCI期刊上作为独立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10分,第一作者每篇加8分,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每篇加6分;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作为独立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5分,第一作者每篇加4分,第二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每篇加3分;在普通的学术期刊(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2分(累计最高加4分);以上加分可累计。
(2)导师团队评价。组织申请人现场答辩,导师团队打分,满分10分。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具有硕士研究导师资格)、候选学生导师参加需评价。基层学术组织对导师团队打分进行最终审定。
(3)科研获奖。在校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本专业国际或国家级科创竞赛者,获得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2分;参加本专业省级及赛区科创竞赛者,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以上加分可累计。
申请人作为负责人获校级“五四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人文社科类一等奖加1.5分,其它奖项不加分,可作为导师团队评价的参考。
3. 对于一年级本科毕业学校为“985工程 ”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可直接进入初审名单。
4.思想政治鉴定,经相关部门鉴定不合者不允许参加评选。
六、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条件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其它说明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2.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学院(系,部)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4.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举报、监督电话:0451-82569513。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电话:0451-82589731。
6.特殊情况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