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书目:[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主持人:张翠梅
主报告:刘炳兰(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主评论:辛佳潞(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参与老师:张翠梅
2016年10月11日,法理学第11期读书会在主楼316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读书会以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为研讨书目,由张翠梅老师主持。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董乔乔,2016级部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及2013、2014、2015级部分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读书会。
首先,主报告刘炳兰同学以“法理学的‘应然性’探讨”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她在主报告的第一部分对奥斯丁的法律世界观思想进行了梳理,从奥斯丁将法理学与伦理科学的区分入手,阐述了奥斯丁对法所作的分类及其将实在法界定为主权者命令的法律思想;在第二部分对奥斯丁的思想进行了反思与批判,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理学范围应为体与灵的统一,二是命令说本身存在逻辑缺陷,三是主权者权利来源和权利限制存在不周全之处;最后提出了一个突出问题,即应然性是否应是法理学学科范畴。接着,主评论辛佳潞同学以“浅析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读《法理学的范围》”为题作了发言。她以陈述的方式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思想进行了全面分析,阐述了法律命令说的渊源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内容,巧妙引用学界对奥斯丁的批判作为论据,从命令说逻辑和主权者权利两个角度对主报告进行了回应,为奥斯丁的法律思想做了辩解。
张翠梅老师肯定两位同学的整体表现:态度认真、阅读仔细、准备充分,并表现出了较好的写作能力。她指出主报告刘炳兰同学的论文既阐述了奥斯丁的思想又体现出了自身的观点,具有与作者对话的感染力,但实际上与奥斯丁就法是否关涉道德或伦理的观点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奥斯丁认为法与道德的关联性需要在伦理科学中阐释,不属于法理学范围,而主报告则坚持应涵盖在法理学之中;主评论辛佳潞同学的发言主题鲜明、论证充分,对主报告刘炳兰同学的回应比较到位,对奥斯丁思想做到了理解性的接受。之后,张翠梅老师讲述了自己对《法理学的范围》这本著作以及奥斯丁思想的看法,她认为品读这本书,首先要抓住这本书的四个关键词,即命令、主权、功利以及实在道德,其次,要明确奥斯丁的思想继承自其老师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和法律观,所以他认为法律是功利主义政府的工具,而所谓功利主义政府,其职能在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正确把握,就必须建立在对功利主义的深度解读基础之上。张翠梅老师深入讲解了分析实证主义为何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同学们就此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讨论,场面热烈而又愉悦。在这样热情欢快的气氛中,读书会圆满结束,同学们期待着下一次读书会的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