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27作者:人文学院文章来源: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浏览:1770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6〕183号),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教师科研素质和能力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的规划(策划)、立项论证、执行过程、结题(验收)、产出等全过程。

第三条  学院综合办科研秘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中期检查、验收结项和成果宣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第一直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使科研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科研项目责任“可分解、可追溯、可奖惩”。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依托学校科研信息系统,对科研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档案、成果等实施计划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履行谋划、引导、支撑、监督职能。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履行立项、实施、结题、产出等全过程自主管理职能。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的监管部门,对本学院科研项目承担管理服务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与相关行业主体企业院所建立密切联系,开展深度合作;发动全员开展科研项目论证,主动吸收并积极协调参与多学科合作科研项目的策划论证,提升重大科研项目策划能力;

(二)负责对本学院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或评估,重点审核项目成果产出目标(如论文、报奖等);

(三)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动态清理和掌握项目状态。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协调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协调配合学院拟报奖科研项目的策划、论证和申报;

(五)负责协调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源调配;

(六)负责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对必要的科研采购实施监督;

(七)负责协助配合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财务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各项目组是科研项目的执行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主动并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策划论证工作,组织梳理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组成员,编制相关论证材料;

(二)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评审材料,制定工作方案,起草科研项目合同,并对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进度节点、经费预算等全部内容负责;

(三)负责按照科研项目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结合学院科研项目执行工作计划,组织和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四)负责对无法按照科研项目执行工作计划实施的项目积极与项目批复方沟通,提出整改和计划调整方案,防范和规避项目风险;

(五)负责编制科研采购合同,确定合同的技术指标、进度节点、经费等内容,确保科研采购合同真实、合理,并对科研采购过程实施控制;

(六)负责编制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产生的节点审查材料、结题(验收)材料以等,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七)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执行,确保经费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进度,并完成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财务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科研项目相关会议等科研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落实学校安全、保密相关管理规定;

(九)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十)负责完成科研项目立项之初的论文、著作等成果产出目标;

(十一)负责积极开展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和报奖;

(十二)负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总结和凝练重大科学问题,继续策划和深入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规划(策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及相关部委发布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指南,学院负责编制科技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或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科研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和优化。

第十一条  各层面科研发展规划的制定,以构建技术体系、提升发展定位为目的,重点凝练研究方向,着力校内融合,深化校外协同,跟踪落实重大任务,谋划重大产出。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及各自制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或协同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的策划和论证。

第五章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立项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及时发布各类科研信息,协调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外沟通,进行科研项目的论证。科研项目若涉密,需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材料,起草投标书、申请书、合同等,确定科研项目的研究路线、进度节点安排、总经费等内容。

第十五条  人员聘期不能满足合同周期要求的,原则上不能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书面申请,并指定第二负责人,经学院、科研院审批同意后方能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或审查,由学院组织执行。一般项目审查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特别重大项目由学术委员会或院长负责审查。项目审查应包括立项的科学性、可能性,团体结构的合理性及真实性,项目承接与合作能否给学校或学院带来风险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同意后,方可签字盖章。项目批复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信息系统,学院、学校等各部门进行审核,程序履行完毕后完成科研项目立项。批复的立项书或签署的合同原件应交学院备案。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执行过程与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计划、合同对科研项目进度节点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对于不能按照计划执行的科研项目,学院将及时干预,监督项目负责人进行风险分析,对存在不能完成预期要求的科研项目,学院督促项目负责人积极与合同甲方和有关上级机关进行沟通,提出整改和计划调整方案,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调整申请表,提交科研院进行计划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的计划节点、甲方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科研项目节点考核、中期检查等材料。集中办理的节点考核、评审、中期检查等工作由学院与科研院配合协调。

第二十二条  科研采购过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确保采购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形成采购合同。按照学校科研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学院和科研院对必要的科研采购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执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确保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有经费执行率要求的须确保执行率满足进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如出国3个月以上须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科研院备案。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须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科研院审批同意。项目负责人的变更,须符合项目批复方和国家、行业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变更须有充分理由,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并报科研院备案后方可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类等项目履行线上变更手续,项目批复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和科研院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中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材料等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集中办理的结题(验收)会议由学院和科研院协调配合。

第二十八条  验收通过后的结题或鉴定材料原件及成果复印件交学院留存备案,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的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研管理办法》(2011年)同时废止。若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相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