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27作者:人文学院文章来源: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浏览:1905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9〕78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新兴团队”,重点布局“基础研究、创新方向、新兴交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三级责任主体。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政策办法和总体规划,审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重大事宜协调。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作为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按各计划制度要求执行项目。

第三章项目设置

第八条  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分为新教师科研启动项目、青年教师人才培养项目、一流学科团队建设项目、特色研究方向建设项目与高端智库研究项目。项目经费分配由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用额度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主要支持青年教师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类自主选题研究,培育国家级、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形成一批特色精品文管研究方向。

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人应为学校在岗在编的教师,原则上主要资助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团队项目负责人年龄可适当突破40岁限制,并列明培养对象。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经历并具有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立项后能够完成高质量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负责一个项目。每位教师年度内原则上只参加一个方向的项目研究,各项目负责人申报时须与其他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避免成员重叠。若一位教师同时参与两个项目,则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列明成员的参与内容及具体科研成果产出情况。

第十二条 原则上既支持团队项目,也支持个人项目。团队项目组成人员的研究方向必须与受资助项目的研究方向一致,并且,都应当产出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每个申报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2年,各项目申报时按照研究情况合理安排研究周期并按期结题;预期成果与经费预算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填报。

第十四条 团队项目与个人项目申报时必须确保设定的项目预期成果与该项目研究方向成果一致。获得资助的个人项目每年应当至少发表1篇CSSCI期刊论文或者相当级别的论文,获得资助的团队项目每年应当发表2篇以上CSSCI期刊论文或者相当级别的论文。

第十五条  凡受到项目支持并且未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或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教师,每年应当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或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凡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预先填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评审,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评审通过方可立项。

第十八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填写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并上报至学院与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实施项目组负责人制和中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提交申请,由学院审核后进行变更,并在学院备案。

第五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教师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必须标注基本科研业务费号,否则不得报销。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办会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费,项目组举办学术会议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举行。会议举办过程中应认真进行签到,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会议签到表》,会议结束后,应持会议通知、会议手册、会议审批表、会议签到表等资料及相应票据一次性办理相关报销事宜,同时向学院提交相应资料以备留存。

 

差旅费,参会教师会后须向学院提交会议通知、参会论文、参会新闻等资料,调研教师须向学院提交调研报告与调研新闻等资料。教师出差前需提交出差申请,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出差。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在校学生无公务卡,除差旅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使用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对外聘专家发放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对外国专家发放费用参照《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项目的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项目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或延期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逾期不能结题验收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延期结题。每个项目只许延期一次,最多延期6个月。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向学院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进展/结题报告》、成果佐证等相关材料,并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学院学术委员将按照项目任务书内的预期成果进行考核,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准予结题。未取得预期成果的,由评审工作小组决定验收结果。整体项目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结果将作为后续申报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撤项或变更项目负责人处理:通过检查评审,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与研究课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完成,或延期后仍未完成者。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允许继续申报项目。

第三十条  对于经费使用严谨、研究成果突出、效果显著的项目,学院将于隔年增加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反之,将核减或收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凡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报告、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将不作为项目验收时的有效材料。

第七章  科研诚信

第三十二条  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评审专家、项目承担人员等要根据国家和学校科研诚信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侵害学校和他人利益的人员,学院依据学校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