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人文学院招入第一届社会学专业本科生。为了尽快带领同学进入专业学习状态,夯实学业研究基础,使学生的课余生活变得充实而有意义,由人文学院郑莉副院长和杨国庆副书记牵头,社会学系全体教师和法学系张翠梅老师共同参与,带领社会学系的本、研学生举办读书会活动。读书会从2011年6月26日开始,直到2013年5月25日一共举办了15期,分别读了《中国士绅》、《文化权力与国家》、《儒教与道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论美国的民主》、《自杀论》、《社会学的想象力》、《万历十五年》、《士与中国文化》、《原本大学微言》、《五百年来谁著史》,以及《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等14本书。在历时两年的读书会活动中,参与其中的师生在不同层面都收获颇丰。
随着“十二五”建设规划的确立,社会学系整合资源、集中优势,明确了以“理论社会学”、“关系社会学”等专业方向为核心特色和发展方向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师生商讨后都觉得按专业方向组织读书会可以进一步发挥读书会的功能。于是,原有的读书会拆分为以理论研究为主的“聊斋书社”读书会和以关系社会学研究为主的“关系社会学”研讨小组。
“聊斋书社”自2013年10月28日开启了新航程。书社每周举办一次,每次由1-2名同学主导发言,其它同学提出补充或质疑,老师参与讨论。在短短的一个学期内,“聊斋书社”一共举办了9次活动:以北京大学李猛老师的两篇论文为开端,带领同学回溯西方经典文献,重读《社会契约论》和《政府论》。经过一个学期的积累,大家收获颇丰,寒假期间,张津梁同学和汪广雨同学分别得对这两本书做了总结。现将两篇总结公布于此,既是对“聊斋书社”一个学期的成果做出展示,也是作为本学期书社的活动开篇序曲。
穿越经典的航程
――“聊斋书社”读《社会契约论》
文 张津梁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共有四卷。第一卷卢梭以“自然状态”为起始,讲述了社会契约是什么和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卢梭认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社会契约论》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是打破人们原有的自然的独立的状态,让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自然的状态下,人们是基于自我的一种保存的,有着弱肉强食的倾向,为了打破这种状态,需要社会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公约。由于有了这个公约,每个人对所有人都承担了义务;反过来,所有人也对每个人承担了义务。也就是说,在共同体内,大家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公约,在这个公约下,每个人都要对公约负责,而公约又保护每个人在约定范围内的权力。社会公约又是国家中成员结合的一个基础,卢梭分别从原始社会、最强者的权力、奴隶制引出社会契约,之后阐述了社会契约的组成部分。
第二、三卷分别论述了社会契约得以维系和运行的条件。卢梭从主权和公意着手,从而引出法律。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公意是共同体内大家共同利益的反映,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有了社会公约,政治体得以生存并有了生命,法律使得政治体运作起来并表达公意。法律是公意对一个涉及共同利益的事物的庄严公开宣告,有了法律就有了立法权了,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立法权掌握在主权者手里,而法律需要另外一个一个权威来执行,该权威可以把法律定成个别的法令。法律的执行靠的是什么?是政府。政府是在属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目的是使两者互相适应,它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和政治的自由。政府的意志和共同体的意志要实现统一,从而保证它所执行的法令体现公意。这样就需要有一定的原则来组建政府,不同形式的政府的组建原则,取决于组成政府的人员的数目。人数俞少,政府愈有力量;人数愈多,则政府便俞弱。然而政府的发展是有一个自然的趋势的:卢梭认为主权是倾向于愈来愈松弛,所以政府的势力将愈来愈弱。政府的势力将愈来愈弱,其结果,行政机构逐渐地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因此,政府如何维持和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原则和条件来限制政府行为,使得政府的职能能够有效的发挥。
第四卷主要介绍了法律和政府相结合下国家或政治体的发展。卢梭认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保证公意的方式可以用以下手段:投票、选举、集会是保障公意的方式,但是这几种方式在运行中又会遇到种种的情况,还需要种种的方式和条件来保证投票选举和集会的运行能够保障公意。第四卷最后一章论述了公民宗教,卢梭看来公民宗教是社会契约的一个缩影。国家与人民构建了一个总的教义《宣言》,在这种教义下,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状态下人与人关系的一个缩影。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力给予共同体来行使使得每个人的权力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卢梭《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构建了一个理想的政治蓝图,卢梭的社会契约的思想吸收和发展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的思想,是真正的社会学理论的经典。
《政府论》读书报告
洛克的《政府论》共有两卷,上卷与下卷形成了破与立的关系,在上卷,洛克对菲尔麦所持有的政府权力来源的观点即“君权神授”学说进行了批判,是一个破的过程,而在下卷,洛克对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力的来源及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阐述,是一个立的过程。
洛克在《政府论》的上篇一方面是在批判罗伯特・菲尔麦在其著作《先祖论》中君权神授的观点,另一方面也在探讨政府权力合法的来源。在洛克看来,菲尔麦的体系建立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菲尔麦认为神权是君主制产生的基础,他企图通过父权去证明王权的合法性。父亲的权威最初授与亚当,在这个假设之上,菲尔麦论证了君主统治权力的来源。亚当的主权或者说绝对权力成为了菲尔麦在论证绝对君主制合理性的基础,洛克针对这一观点,对亚当主权的合法性进行了详细探讨。
洛克首先探讨了亚当主权的五种可能的来源,即为神所创而享有主权,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由于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由于父权和财产权共同拥有而享有主权。洛克在对这五种亚当的主权来源进行一一地分析和批判之后,又提出了一个假设,即假设亚当拥有主权,那么能否基于此而推论出君主的一切统治和一切权力,即绝对君主制的合法性?洛克对这个问题给予了解答:即使亚当基于父亲身份而享有主权,他的继承人也没有这种权力;即使亚当的继承人拥有这种权力,由于无法确认谁是合法的继承人,统治权同样无法确认;即使合法的继承人也能确认,但由于长房无法确认,亚当的主权仍然无法行使。
这样洛克便从根本上否认了君权神授学说的合理性,接着洛克开始了下卷的讨论。下卷的目的是“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
为了探究政治权力的起源,洛克介绍了在政府尚未产生之前人们的生活状态,即自然状态。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与平等的状态,人们依据自我保存的原则,在自然法范围内活动。洛克随后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概念,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便造成战争状态。为了避免战争状态,是人们脱离自然状态、组建政治社会的重要原因。
自然状态下人类具有自我保存的需求,这就意味着人类需要保护自己的自由、财产和生命不受他们的损害和侵犯。洛克分析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政治社会中的自由,这两种自由都是人进行自我保存的重要手段,没有自由便意味着失去生命。因此人们没有权利将自己的自由转让给他人,接受他人的奴役。洛克紧接着分析了财产权的起源。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人类根据自身的理性,具有享有生活的倾向。在自然的共有物中,人类通过自身的劳动对劳动产品拨归私用,从而享有财产权。而人类财产的限度是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较好地规定的。
父权与政治权力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力,它们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父母在孩童尚未成熟时,会对孩童享有暂时的统治和管辖权,而当一个人进入成熟的境界之后,可以通过理性理解自然法或国家法时,便可以脱离父母的管束,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父权只能体现在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予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尊礼的权力,这两种表现并不能引申出政治权力。财产继承权可能会对子女的行为进行约束,但这并不是来源于父权的权威,而只是通过赏赐而得到的酬答。因此父权并不是产生政治权力的合法来源。
夫妻之间的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社会和主仆社会都不能形成政治社会。在一个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放弃了自然法中的仲裁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才会形成一个政治社会。脱离自然状态组建政治共同体的人们,必须将联合成政治共同体目的所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由政治共同体的大多数,只有这样才能创建政府。洛克解释了政治社会发展的两种形式,一是政治社会未建立之前,政权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起来,“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二是政府建立之后,个人如何进入政治社会,“除了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以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力,但这种享有并不稳定,为了防止他人的侵害,人们联合成国家和政府。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法律作为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一个有权依据法律裁定纠纷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和执行正确的判决。因此,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中的权利进入社会,政府为了人们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使用社会力量。
国家形式由立法权的归属关系决定,人们根据国情选择民主制、寡头政制或君主制作为合适的国家形式。立法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只能由公众选派的立法机关所拥有,同时立法权也具有严格的限制。第一,对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不是绝对地专断的;第二,立法机关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立法机关没有必要经常存在,在制定完备的法律之后,法律需要另一个经常存在的机关进行执行,由此而产生了执行权。同时,自然的权力在国家中上升为对外权,这是第三种国家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所区别,但它们紧密联系。社会始终保持一种最高权力,它是一切权力的来源。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从根本上讲来源于共同体本身。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和辅助于立法权。立法机关因为不能经常存在,立法机关召集议会的时间和开会期限便应该加以规定;如果原先没有规定,执行机关便可以根据形势以公众福利的目的去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由于无法预知事物变迁,又无法经常存在,这就给了执行机关很大的决策空间。人民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则执行机关便可以解决事物变迁引起的法律滞后性的问题。特权不过是在法律无法正常运行时君主为人民谋求福利的权力,根据人民福利的最高法则,君主可以通过自由裁量去弥补法律的弊端。
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起源、范围和目的各不相同,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而这三种权力都不能成为绝对统辖权的来源,它与公民社会格格不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共同体需要基于人民的同意,征服、篡夺等方式并不能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只不过是通过战争状态推翻原有的政府而已,而新的政府的建立仍然是基于人民的同意。正义的征服至多可以取得对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和用他们的财产赔偿征服者的损失,而不能侵害其他人的权利。而篡夺者在未取得人们自由地承认和确认篡夺来的权力之前,并不享有合法的政治权力。暴政则意味着执政者行使了自己并不具有的权力,暴政的实行者已经使得共同体进入了战争状态,人们有权以强力来对抗不正义的强力。
最后,洛克介绍了政府解体的途径。社会的解体只有一种途径,即外国武力入侵导致的征服,政府也随之解体。同时,政府也有三种内部的解体方式,即当立法机关变更的时候;当执行机关玩忽职守,使法律无法执行的时候;当立法机关或者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了他们的委托的时候。人民可以成为君主或立法机关是否违背委托的裁判者。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到共同体中所转让出的权力,只要社会存在,便不能返还给个人;而如果立法机关丧失立法权时,权力则重新回归到人民手中,人民决定共同体新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