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专利保护的再考量--2014第2期知识产权法沙龙总结

时间:2014-05-05作者:文章来源: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浏览:1007

2014430日上午900-1120,法学系20142期知识产权学术沙龙在41号楼439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是“美国Bilski案的裁定给予美国软件专利制度带来的影响以及我国软件保护的可专利性问题”。 法学系�冬老师、知识产权方向的部分在校研究生及本科生到会交流。

2013级法学硕士生蒋世群首先作了题为《我国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探讨之Bilski案》的主题报告。蒋世群认为高新科技、移动互联网、PC软件的问世都意味着计算机软件技术成为这个时代的主角。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面对巨大的软件产业时,著作权的保护却显得单一化、简单化,因此,应当通过西方近些年的软件专利案件判例结果来透视其发达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此给予我国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具体的,从三个层面予以了阐述:

首先,主题背景分析:以世界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关于2013年国际专利申请图片数据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从公布的数据图表中解读了我国在2013年国际专利申请数量中处于世界第三的排名,仅次于美国、日本两大专利发达国家。并且我国企业中兴、华为已在世界范围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排名中崭露头角分别处于第二位和第三位。这种现象归因于三点:第一点归因于我国经济贸易的高度发展、第二点归因于我国逐年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成果、第三点归因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渐成熟和完善。

其次,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软件的定义及保护。从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解读了我国对于软件法律保护的模式。其一,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我国软件的定义,包括程序和文档。程序中包含了大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源代码是一种高级的语言指令,而目标代码是将源代码解读成为一种简单的二进制语言,以便中央处理器(CPU)识别这种二进制语言并对外接硬件发布指令。文档则是由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软件开发者对软件编写的表达方式。但是这种保护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保护,而忽略了软件的实质功能。从而提出了这种“功能”则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其二,是关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九章所涉及的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所提及的软件成为专利保护客体的条件,即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这种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可见,我国软件在一定条件下也使用专利法的保护,而且,当下我国软件存在着“一物多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模式。

最后,Bilski案的启示与影响。Bilski案中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关于“算法”不应当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方法”不能给予专利权的裁定是牵强的,“算法”可以说是软件必须涉及并且是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而且软件中的“算法”也是决定着对外接硬件操控的精确度。可以说,“算法”是最影响软件的功能条件。如果认为“算法”谈不上专利法所规定的“方法”,那么所有的计算机软件也就谈不上具有功能性,更谈不上具有专利性。因此,主讲人在最后的总结中也阐述了创制独立的软件法律保护制度的新想法。并与参与者分享了最新关注的美国软件专利案件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

上述主旨演讲引发了在座者的热议。2013级法学硕士生刘宇慧提出我国软件当前所涉及的“一物多权”的保护现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孙娜同学则考虑软件的“算法”面临这种不属于美国AIA所规定的“方法”会不会带来Patent Troll这种现象?王千月同学就计算机软件属于专利法规定中的发明专利提出了质疑,进而,尹若凝同学提出了印度日本等非英语国家专利司法信息检索路径狭窄的问题。张老师认为参照国际软件产业发展的趋势,我国势必最终以专利法来对软件进行保护。同时“一物多权”的保护模式是可行的。虽然存在着冲突,但是依照两种权利保护的目的和利益的平衡原则,最终权利会达到统一、竞合的形式。

通过这场热议,每一位参与人都愈发体会到:对知识产权法的科研探索,特别需要以国内外最新案例或者最新修改的法案为必备材料,以期把握住科技类法律发展的主流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