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对卢梭之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理解与辨析― ―“聊斋书社”第30期总结

时间:2014-05-26作者:文章来源: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浏览:910

    510下午两点在41号楼411教室,“聊斋书社”进行了第30期读书会,讨论的主题是涂尔干对卢梭之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理解与辨析。苏国勋教授、郑莉老师、刘军老师、杨国庆书记、张翼飞老师和赵岩老师以及部分成员参加了本次读书会。

首先,张翼飞老师主持欢迎了苏国勋教授参与读书会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之后吴娜同学进行了主发言,主要论述有两点:一是自然状态;二是社会的起源问题。对于自然状态,涂尔干认为卢梭笔下的自然状态不是真实存在的,而是理论上所需要的一种推演。首先对人性提出了假设,认为我们必须把我们身上每一种社会存在所带来的事物搁置一边,否者我们会在社会灌输给我们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上为社会辩护。另外,我们可以通过三种方法:一是观察动物;二是观察野蛮人;三是一种旨在推断所有精神因素的辩证法,此三种方式推理自然状态。那么自然状态中的人到底是怎样的呢,自然人是他的需求与才能之间完美的平衡状态。他的欲望不会超越他的物质需求,他们仅仅想要他们所知道的东西,他仅仅知道他能够知道的东西,因而他的灵魂就会处于完美的安静状态,他的心灵也会受到极端的限制。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霍布斯认为的战争状态,而是人类局限与他们当下的境遇中,局限于与他们有关的个体组成的小圈子中,也只有在这个小圈子中,才会有真正的怜悯之心。所以自然人不是非社会性的,而是反社会性的。但是社会性是潜在于人的内心的种子,只有满足一定的外部条件才可以发展。对于社会的起源就是发现那些与自然状态想冲突的因素。自然灾害的影响个人无法抵抗,所以促使个体寻求同类的帮助,谋求共同的生存。伴随着结合的发展,新的需求出现并产生社会的倾向以及人们之间的差异也相继出现。这种差异如强壮,富有等使得分工不同。随着欲望的增加,竞争就会出现。因此最终的结合打破了原初的平衡状态。为了维持平衡,需要订立契约,所以社会出现。

针对吴娜的发言,郑老师提出涂尔干如何评价卢梭对社会是人为的结果、是禁欲的结果、是理性的产物、是社会有机体的观念。涂尔干认为卢梭是怎样将理性与有机体两者完美的结合以及涂尔干认为卢梭认为的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是什么样子的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并且如何协调二者的问题。对此,李崇同学做了相应的补充与说明。李崇认为自然状态是衡量公民状态达到完善程度的准绳。而且公民状态的对立面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个人状态。至于自然的是理性的,指的是合乎事物的本性发展的,所以社会的就是自然的。对于李崇的回答张翼飞老师指出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公民状态三种状态,就此我们对涂尔干认为卢梭认为哪一种是完美的状态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吴娜同学认为涂尔干严重的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比公民状态更完美。但是自然状态不可避免的要过渡到公民状态,为了保持公民状态需要确立一种稳定的东西而不是变动的东西。武扬同学也认为涂尔干严重的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更完美。因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无利益之争而社会状态则需要法律、规则等加以维护,因此相比较而言,涂尔干认为卢梭更加倾向于自然状态。之后汪广雨同学发言说涂尔干眼中的卢梭认为公民状态极有可能比自然状态调整的要好,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去控制公民状态中不好的现象使其优于自然状态。他举例说:“在公民状态中的文明与痛苦,我们可以通过消除痛苦中的不完美之处,这样就可以达到完美的公共状态。”张津梁同学认为涂尔干严重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更完美,它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使会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在社会状态中人们会受到奴役、压迫以及别人的指使,所以卢梭应该是更加倾向于自然状态。对于同学们不同的意见,吴娜同学经过思考以及张翼飞老师的提醒之后也认为涂尔干认为卢梭眼中的公民状态应该是完美的。书中说:“只有比较了两者以后,我们才能决定他们的知识进步是否足以补偿痛苦。不过这时候,我们能够通过某些方式改正这些不完善之处,或者使它们不可能出现,仅仅让伟大的成就保存下来,那么也许这种新的状态将会超越原初的状态”。意思是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无知的状态,我们只是单个的个体,是一种动物的存在状态。随着知识的进步,我们懂得越来越多在社会中才会拥有的情感,这时候我们会对自己现有的状态进行一种反思,看看这样一种进步是否可以补偿自己在进步过程中所遭遇的痛苦。之后经过纠正不完善的状态,保留伟大的成就,这样的公民状态就可以比自然状态更完美。对此,张翼飞老师指出书中表示:“完美的状态只有在孤立的状态中才是可能的,当人们在一起生活的时候,他们注定会堕落会衰败”。另外还有就是:“如果某人指出如果他把这种状态作为可能实现的状态,并认为哦我们不可能建立一种类型不同的社会,那么这种看法也是没有道理的”。这些都是涂尔干严重的卢梭认为的自然状态优于社会状态的例证。李崇同学则反驳说:“在书中有关公民状态优于自然状态的例证也有很多。公民状态中的公共意志不是依靠强力而是普遍的意志,这样人还是平等的。书中指出:”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可以借助整体的共同力量守护和维护每个同伴的人身和财产,其中,当每个人与所有人统一起来的时候,他依然可以只服从他自己,依然像从前那样自由。惟有契约才能带来这样的结合”。所以自由和平等被保留下来了并且比自然状态中的更安全,因为首先保护它们的不是个体的力量而是集体的力量;其次,它们具有道德性质,在自然状态中仅仅受到物质环境的限制,因此它只是一个物质事实而不是权利。在公民状态中,自由受到普遍意志的支配和限制,并相应地得到了改造,自由被视为一种集体存在,这种集体存在不仅决定了个体自由,而且个体自由被视为一种神圣且被赋予一种新的本性。现在,自由不在取决于他身上究竟有多少力量,而取决于他遵从普遍意志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基本的契约。所以涂尔干认为卢梭眼中公民状态比自然状态更完美。雷晓宇同学又进行了补充说明。她指出书中有说:“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具有“完善自身的能力”。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内有争斗没有欲望,但是人本身还有一些能力并没有被唤醒,当受到外界的一些压力的影响,那些欲望被激发出来,动物的本性的需求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这样人们就需要一种社会状态来满足人的社会性需求。所以自然状态是一种满足动物性需求的社会平和状态。公民状态则是满足人的社会性需求的一种状态。之后,郑莉老师总结说,社会状态时一种意外结果而且它是由缺陷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利用自己的这种完美的能力使他们结合起来,也就是服从公意。自然状态中的理性是符合事物本性的理性,而在社会状态中的理性则是符合人的一种理性。因此社会是理性的产物,是有机体的产物是不矛盾的。完美的状态只是我们构想出来的,自然状态也不是完美的。

之后,我们邀请苏国勋教授对我们的讨论进行了总结性发言。苏老师指出我们讨论的是自然的与社会的关系,但是重点不在于此,且书中也指出社会的就是自然的。因此,基于卢梭的契约论是保守的,集体主义的取向。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强调的是个人主义,所以这注定了社会学既要注重个人性又要关注整体性,因为社会是包罗万象的,集体主义的取向。就像中国文化的集高明到中庸的论述,所有事物没有零和博弈,有的只是中庸的状态。因而,社会是仿自然地人造品,是日趋完善的。在社会学研究中不可有两性中的任一偏颇,必须是两者的结合,如经验与先验的结合;实在论与建构论的结合。针对这些方面,苏教授还举出了一些例子,如孔德的实证主义,就是经验研究与理论思辨的结果。

最后郑老师总结发言,指出人为的还是自然的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例如书中所说的社会是人为的结果。对于人造的产物,它是一个观念、一个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不是自然的,不需要通过我们的理性,而是通过观念或范畴认识的,所以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状态,它是一种从事实秩序变成法律秩序。从事实到法律过程中的这个法律,这是我们运用理性创造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是一个人为的实体。而说社会的是自然的,指的是它的发展合乎了事物的本性发展,所以两者是不矛盾的。

本次读书会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了,最后我们再一次感谢了苏教授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