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0-04-27作者:人文学院文章来源: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浏览:25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好,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确保账、实、责任人三位一体。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范围、分类、计量等内容,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第二章固定资产相关管理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责任到人原则,由学院行政副院长主管资产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资产联络员,由学院综合办公室科员担任资产管理员。加强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学校相关培训,保持人员的稳定,并定期将资产管理联络员和资产管理名单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资产联络员、资产管理员和资产领用人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联络员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宣传、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学院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2.协助主管领导对学院资产统筹管理,包括资产增加、调剂、处置、清查、数据统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学院各种资产管理文件、单据等领用和发放工作;

4.协助主管领导建设和管理学院资产管理员队伍,指导学院资产管理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与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沟通联系,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二)资产管理员

1.负责学院资产的明细账管理;

2.负责完成学院资产清查、统计报表上报工作,以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的申报工作;

4.配合本单位资产管理联络员做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领用人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资产领用人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是其领用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领用人作为资产责任人,基学或团队共同维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基学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作为资产责任人。资产责任人应确保领用资产账目信息准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管和维护使用,并按照要求清查盘点所管理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要求提出固定资产变动申请。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移交

第八条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学院主管领导、资产联络员、资产管理员因岗位调动、离退休、辞职、离岗创业、培训等长期无法履行资产管理主管领导职责且无法授权履行的(6个月以上),应及时办理资产管理的职责移交手续,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资产领用因岗位调动、离退休、辞职、离岗创业、培训等长期(1年及以上)不在岗时,应先办理资产领用人交接手续,在履行完所负责资产的职责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扩建、受赠、调剂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固定资产的增加要进行充分论证,避免重复、盲目构建。固定资产的购建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单台件或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到货后,由资产联络员、资产管理员、资产领用人进行现场验收,并接受归口管理部门检查。单台件或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等报国资处,配合国资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资料归档并办理入账业务。

(一)验收以合同等相关材料为依据,逐项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和有关资料,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按资产入账流程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设备验收单”,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设备还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

(二)验收合格后,资产领用人凭设备验收单、验收报告(10 万元及以上设备)、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国资处办理入账手续,再到财务部门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入账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以零配件形式购置组装为整机的仪器设备按整机设备验收。

第十二条房屋及构筑物、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无论金额大小),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资料归档和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符合固定资产范围的捐赠物资,原则上受赠单位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合同)。受赠单位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接受划拔的固定资产,接受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信息变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信息变动指固定资产各项基础信息发生变化,主要包括资产领用人、使用状态、存放地点和其它基础信息变动。须由资产领用人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发起申请进行更正或维护,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如固定资产由在用变为闲置等,由资产领用人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由资产管理员、资产联络员核实后报主管领导,进行再利用方案或建议的制订。

第六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七条 按照贯彻执行《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动态掌握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信息,确保资产“账、实、责任人”三位一体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学院将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按学校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规定,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领用人及时向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由资产管理员核实在学校固定资产系统提出申请,报资产联络员、学院主管领导以及国资处逐级审核,并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流程审批办理。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从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