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27作者:人文学院文章来源: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浏览:2792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9〕149号),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取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依据项目来源性质不同,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名义取得的由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直接下达的经费,或明确批复哈尔滨工程大学为承研单位、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经费,该类经费须按预算管理、报送决算、接受项目专项审计,且无需开具税务发票。按照“纵向Ⅰ类”“纵向Ⅱ类”和“纵向Ⅲ类”进行分类管理,学院项目主要涉及“纵向Ⅰ类”与“纵向Ⅲ类”。

“纵向Ⅰ类”是指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由国家自然基金委等部门立项、归口管理的纵向科研经费。一般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基金等。

“纵向Ⅱ类”是指在项目成本中计提管理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门立项、归口管理的纵向科研经费。

“纵向Ⅲ类”是指除“纵向Ⅰ类”和“纵向Ⅱ类”之外的其他财政纵向科研经费。一般包括地方政府基金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名义取得的其他非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院对科研经费管理负学院领导责任,院长是本院科研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副院长是本院科研经费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负责根据本学院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协调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监督预算执行,审核预算调剂;负责本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负责科学、合理安排同级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负责项目组人员的项目绩效奖励考核和发放;负责根据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等项目相关人员,科研财务助理聘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直接参与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

(二)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

第十条  根据各类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剂权限范围的,项目负责人按实际情况报科研院、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联系学院及时办理经费落款。纵向科研经费,出具到款证明或开具财政票据;横向科研经费,开具税务票据。

第十二条  依据合同或任务书,符合预开票据条件的科研项目,涉及预借税金、押金的于预借之日起3个月之内到款;逾期未到款,同一科研项目不得再预开票据。预开票据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追款,12个月内仍未到款的,学校按未回款金额的两倍冻结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回款后解冻。确认无法追回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追回票据,无法追回票据的,学校不再退还预开票据抵押金,由此产生的票据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设立后,未到款但有预先研制需求的项目,可办理科研项目预开账业务,原则上应同时冻结等额的其他横向科研经费、项目间接费(管理费)、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等项目经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等。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依据批复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科目及额度开支;横向科研经费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或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支。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学院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可提取间接费或者管理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费学校暂时将学校管理费返还学院,学院暂时将该部分管理费全部返还项目组。

(二)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按项目总经费额度提取,学校提取间接费8.5%,学院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2013]26号文件“关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科研经费间接费(管理费)分配方案的批复”提取间接费2%。

第十七条  学院及项目组安排使用的间接费(管理费)用于开展科研管理事务、支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其它支出和科研项目绩效奖励。项目绩效奖励由项目组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公开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项目绩效奖励。

第十八条  管理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审核、科研院复核后,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支出报销均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的审批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管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及结题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复预算及项目收支明细账目,如实编报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提交学校财务处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算经费分为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发展基金占50%,用于项目组的后续科研等支出;奖励基金占50%,用于项目组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且已经通过验收或结题,结余经费应进行结算。除国家相关制度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之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验收通过日或结题日后6个月内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第七章  监督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  由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失信行为,对学院信用评价产生不良影响的,造成学院整体间接费和绩效奖励等受损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于在检查或审计等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负责人依据学校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据学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相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