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专业志趣、发挥学生专长,帮助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18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我院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对我院开设的法学或社会学专业学习的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我院开设的法学或社会学专业学习的,并具有法学和社会学专业学习能力和素质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但能在我院开设的法学或社会学专业学习的,并具有法学和社会学专业学习能力和素质的。
第三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大学三年级以上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三)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接收名额
每年级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由基层学术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接收计划和说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本科生院审批。一般控制在本年级当年录取人数的10-15%,最终以学校核定数为准。
第五条 转专业的组织实施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申请转入我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报名条件
已修完入学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程且首次考核合格;
具有一定的人文情怀和社会科学素养的学生;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接收限额
不超过每年学校核定名额。
3.转专业流程
学生在第二学期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学院具体组织开展转专业工作;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批准,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表至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学生只可申请一个专业;
(3)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须参加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组织的转专业面试。面试主要考查学生从事法学或社会学专业学习的相关能力和素质,满分为100分;
(4)学生转专业考核成绩满分100分,最终成绩=面试成绩*50%+综合平均成绩*50%。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具体核算方法参照学校《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
(5)按照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序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学院公示后报本科生院;
(6)经学校审批同意,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并于第三学期转入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习。
4.转专业调整后续事宜
(1)已被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拟录取的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学生返回原专业学习;
1)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3)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从第三学期开始,转专业学生将执行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符合转专业申请基本条件情形(二)(三)(四)的学生申请转入我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报名条件
(1)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对法学或社会学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大二及大三学生。
2.接收限额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每年接收第二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转专业人数需根据学校核定的该年级接收限额是否用完来确定。如果名额已用完,则不再接收;如果名额有剩余,则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
3.转专业流程
(1)学生本人应在第3-5学期每学期的8-10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提交申请表到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学生只可申请一个专业;
(3)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通知学生考核时间;
(4)学院组织专家以面试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主要考查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法学或社会学专业学习的相关能力、心理健康状况等。面试总分100分,面试分数及格者视为考核通过,对考核通过的学生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公示后形成拟录取名单报送本科生院。
4.转专业调整后续事宜
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需根据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后续课程的学习。
5.其他情况
休学创新创业或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六条 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学生自下一学期开始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学习。
第七条 转专业后续工作
学生转入我院后,应严格执行我院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与本专业课程相近且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可根据我院的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进行相应课程学分的替代或认定。
第八条 我院学生符合学校、其他学院有关转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转入其他学院相关专业。
第九条 本细则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